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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须知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5/12/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招投标,保障工程及设备、物资质量和安全,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公司承建的自营项目的土建、水电安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招投标,是指公司承建的自营项目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设备、物资采购等的招投标。

第四条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 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扰按程序确定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  公司招标办是本公司内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本项工作,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技术质量部、财务资产部、法律事务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司规定参与内部招标管理工作。

第七条 招标办主要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管理制度,制定内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

()对工程分包项目内部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归口管理和实施监督;

()组建并管理公司内部招投标项目评审组;

()组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审查和投标评审工作;决定招标形式;

()负责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招投标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  招标办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招标内容除外)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九条  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程项目合同已签订,项目已经列入公司的实施计划

()设计施工图等已经具备

()建设用地已经征用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其它相关要求具备等

第十条  招标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公司招标办在本部信息平台及公司网站招标中心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投标,通过竞标确定招标结果。

(二)邀请招标:招标办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的单位参加投标,通过竞标确定招标结果。

(三)议  标: 对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之后向特定单位发出议标邀请,通过协商达成协议。

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一条  一些特殊性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及要求,直接发包的应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工程分包项目及设备、物资采购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分公司递交招标申请书。

(二)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标前预算(上限控制价)。

(三)  招标办组织审定招标文件、标前预算(上限控制价)。

(四)  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  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向合格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六)  招标文件答疑及自行现场勘察。

(七)  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定标,决定中标单位。

(八)  申报评标结论并经批准后公示。

(九)  签发中标通知书。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随意补充或者修改,如确需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应当征得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并在投标截止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该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如需答疑的,由招标办组织。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回答,并报公司招标办备案。

 第十五条  编制招标上线控制价必须以总包合同、招标文件、责任成本、设计图纸、现行定额、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控制价由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系数组成,且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价。

第十六条  招标人按规定向投标单位收取一定的招标资料工本费。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凡具有营业执照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在审查合格后,均可按照本条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分包项目及设备、物资采购的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书由公司招标办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办提交投标文件、已缴纳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证明等。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书,密封后送招标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最迟在开标前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补充、更正文件。该补充、更正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对投标单位资质原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未按要求密封的。

()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印鉴。

()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投标书逾期送达。

()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其他无效行为出现。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单数进行评标,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限:从开标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天。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0天。

第二十六条  定标后,招标办应当将主持评标、定标报告向公司领导申请签发中标通知书,并自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除不可抗力外,中标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按规定前往招标人所在地同招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中标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不能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取消其中标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中标单位予以追偿。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的、被查实有违招标文件实质精神的、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其他行为,招标人可以按照原评审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合同价、最终工程结算价原则上不超过中标价,中标价均应含有风险系数,结算时单价不做调整。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招、投标人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禁止与罚则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本制度规定范围的招标事项,必须进行招标。禁止将分包工程分解、大宗材料分割,逃避招标。

第三十三条  禁止操纵投标人及其数量,控制招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保守招标过程中的保密事项,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三公”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评标人应当遵守评标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影响评标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评标人若与投标人属于“特定关系人”关系,应主动向招标办申请回避,不得担任评委。

第三十七条  严禁招标单位不按招标过程所达成的各项要约与承诺,同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协议。严禁招标单位擅自与中标人以外的任何人(单位)协商、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八条  凡发生上述“禁止条款”行为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将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

2、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并对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实际违纪金额的0.3%-0.5%(不少于上一款)处以罚款;如违纪违法,则移交相应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 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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